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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意见》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严把源头监管 推行高层建筑楼长制度

2019-08-12 00:00:00 智能朗读: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万山)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定时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值班人员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

    《意见》强调,严把消防安全源头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高层建筑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严把高层建筑规划、审批、施工、验收关口。对未经依法审核消防设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布局建设超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限制。

    《意见》指出,严格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选择符合要求的现场脚手架防护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严格管理,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开展电焊、气焊等操作。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杜绝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意见》指出,推行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社区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高层住宅建筑“楼长”由熟悉建筑内部结构、消防设施位置等情况的住户或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应少于6人,配备必要的灭火、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24小时值班。

    《意见》强调,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态燃料,地下部分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燃气供暖不在此范围内),并定期组织对油烟道进行清洗。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高层建筑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意见》指出,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因维修等原因需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严格内部审批,落实防范措施。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应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来源: 兰州新闻网 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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